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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測驗之及格成績為六十分,合格證書(格式如
    附件二)由專業機構製作並發給。專業機構於結訓後二週內,應檢附
    點名紀錄、課程表、學員成績冊、合格證書核發清冊原件及測驗卷,
    函送中央消防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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