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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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警告:
  (一)訓練之場所、設備、公共設施或安全設施經查維護不良。
  (二)違反本須知第七點規定。
  (三)違反本須知第八點規定。
  (四)未經核定擅自更換師資(但有特殊狀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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