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停止辦理講習訓練之處分,期 間最長為三個月: (一)經警告後,仍不改善。 (二)未經認可擅自訓練或招生。 (三)未依第十點規定經中央消防機關審核通過,擅自發放證書。 (四)未依開班計畫書內容實施。 (五)招生簡章內容有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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