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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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停止辦理講習訓練之處分,期
      間最長為三個月:
  (一)經警告後,仍不改善。
  (二)未經認可擅自訓練或招生。
  (三)未依第十點規定經中央消防機關審核通過,擅自發放證書。
  (四)未依開班計畫書內容實施。
  (五)招生簡章內容有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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