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並上網公告: (一)有第十二點各款規定情形累計達三次以上。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消防機關查核業務。 (三)所聘講師有下列情形之一: 1.擅自更換未經核定之講師。 2.無故未授課達三次以上。 3.推薦液化石油氣安全檢修之單位、人員或器材。 4.原認可資料內容有虛偽不實。 5.其他違反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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