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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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機構申請認可辦理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二
    份,並經當地消防機關勘查上課場所之教學、消防相關設施合格,取
    得中央消防機關之認可後,始得辦理講習訓練: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
(三)載明教室面積、黑(白)板面積、盥洗設備、消防及避難設施等相
      關事項之班舍之平面圖說及位置圖。
(四)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2.非營利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3.消防團體: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4.大專院校:組織法規。
(五)其他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辦理相關訓練之證明文件。
(六)講習訓練場地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如為租借者,應另檢附其所有
      權人或管理權人之書面同意文件。
(七)講師名冊及講師資格證明文件。(講師為現職公務人員者,應檢附
      其服務機關書面同意文件或影本。)
(八)載明辦理講習訓練之課桌椅、教材、術科實習機具設備及其他教學
      設備清冊。
(九)辦理講習訓練之經驗及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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