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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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業機構之講習訓練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講習教室部分:
      1.教室面積在七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2.課桌椅符合成人使用,桌面每人使用面積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
      3.黑板或白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4.有擴音設備、投影機、幻燈機及其他必要之電化教學設備。
      5.教室通風良好,維持適當之溫溼度。
      6.教室採光及照明適當,桌面照度在三百米燭光以上。
      7.教室內經常性噪音量以六十分貝以下為原則。
(二)至少有三組以上之術科實習及實作測驗場地:
      1.每一個場地需有能操作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配管
        之功能及外觀檢測,與實施氣密及漏液測試之獨立空間及相關機
        具設備。
      2.辦理術科實習課程時,每一個場地至少需有一名教師或助教在場
        指導。
      3.辦理術科實作測驗時,每一個場地至少需有一名測驗人員實施測
        驗。
(三)足夠之清潔飲用水。
(四)足夠及清潔之盥洗衛生設備。
(五)依規定設置消防、避難逃生及安全衛生設施,並於明顯之處所載明
      專業機構名稱、負責人、辦理講習訓練之種類、避難逃生指示圖等
      。
(六)其他配合教學必要之教具及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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