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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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機構講師之資格、審查及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一)專業機構所聘安全技術人員初訓及複訓講習班之講師,應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並由該機構備具相關證明文件:
      1.現(曾)任消防機關警正或薦任以上職務,並曾辦理危險物品或
        液化石油氣相關業務連續達二年以上。
      2.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危險物品或液化石油氣相關課程之講師以上人
        員。
      3.現(曾)從事液化石油氣業五年以上,並經產業相關同業公會推
        薦者。
(二)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初訓、複訓講習訓練班授課講師資格,中央消防
      機關得以書面或教學演練方式進行審查,並應建立合格師資名冊,
      供專業機構遴聘參考。
(三)每期每位講師授課以一門課程為原則,初訓最多不得超過二門課程
      ,複訓最多不得超過三門課程,且總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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