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7
七、專業機構編製或選用之教材,應依規定課程名稱及時數辦理,並陳報
    中央消防機關備查,教材內容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符合消防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使用中文敘述,有必要引用國外原文者,應加註中文,以為對照。
(三)單位使用公制,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應換算為公制,以
      為對照。
(四)教材之編排,橫式由左而右,直式由右而左。
(五)載明教材編輯者或著作者之姓名及學經歷。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