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專業機構編製或選用之教材,應依規定課程名稱及時數辦理,並陳報 中央消防機關備查,教材內容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符合消防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使用中文敘述,有必要引用國外原文者,應加註中文,以為對照。 (三)單位使用公制,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應換算為公制,以 為對照。 (四)教材之編排,橫式由左而右,直式由右而左。 (五)載明教材編輯者或著作者之姓名及學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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