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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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業機構辦理安全技術人員講習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班計畫書於辦理講習訓練二十日前陳報中央消防機關審核,其內
      容包括講習訓練目的、種類、課程表、訓練地點、時間、預計參訓
      人數、講師及講習訓練輔導員姓名、訓練場所設施、訓練設備器具
      、教材等必要事項。
(二)開班計畫書應附載術科實習課程及實作測驗之設備規格、數量、實
      習課程講師、助教、實習場所位置、布置概要、實習分組概況、操
      作示範及實習課程安排等事項之實習計畫。
(三)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五十名為原則;術科實習課程,以機具、設備實
      習者,應至少分三組實施,每座實習設備以十七人使用為原則。
(四)講習訓練之學科、術科每日上課時數合計不得逾八小時,且上、下
      午均不得逾四小時,術科實習課程以日間實施為原則,學科課程得
      於夜間辦理。夜間上課時數每日以三小時為原則,且不得逾下午十
      時。
(五)訓練期間派專責講習訓練輔導員,辦理下列事項:
      1.向報到學員說明講習訓練之相關規定。
      2.查察受訓學員上課情形,辦理簽到、點名等相關事項。
      3.維持上課秩序。
      4.辦理受訓學員請假事宜,請假時間以二小時為限。缺課或請假時
        數逾二小時者,通知退訓。
      5.處理調課或代課事宜。
      6.學員對講師之意見調查。
      7.術科實習課程之事前分組。
      8.其他輔導及管理必要事項。
(六)就講師之教學效果,建立教學反應意見表,並分析評估,隨時檢討
      改進,留存備查。
(七)以專業機構名稱辦理招生,並確認參訓人員之資格;廣告或簡章內
      容,以註明班名、班址、課程內容、班數、招訓人數、開班日期、
      上課時數、參訓資格、收費規定及受訓期限、中央消防機關認可文
      號等為限。
(八)專業機構辦理訓練收取之費用,除用於講師授課酬勞、職員薪資、
      辦公費、房租及必要教學支出外,應供充實教學及從事消防安全活
      動之用,經費收支詳列帳冊備查。
(九)專業機構為法人組織者,其年度教育訓練辦理情形及經費收支等,
      應於董監事或理監事會議中提出報告,並作成紀錄,以備查核。
(十)備置學員點名記錄、課程表、學員成績冊、合格證書核發清冊及其
      他必要紀錄以備查核。其中學員成績冊、合格證書核發清冊應建立
      電腦檔案並製作備份光碟,於證書申請驗印時,送交中央消防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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