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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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並上網公告:
  (一)有第十二點各款規定情形累計達三次以上。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消防機關查核業務。
  (三)所聘講師有下列情形之一:
        1.擅自更換未經核定之講師。
        2.無故未授課達三次以上。
        3.推薦液化石油氣安全檢修之單位、人員或器材。
        4.原認可資料內容有虛偽不實。
        5.其他違反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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