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範圍 本原則係適用於交通事故救護現場活動涉及消防救護勤務作業部分。 若現場活動涉有救護急救處置部分,概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緊急醫療 救護法施行細則、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轄屬衛生主管 機關所頒緊急傷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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