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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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基本原則
    1.檢視現場環境安全,有危害之虞時得先運用救護車停放位置、車輛
      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等,營造安全救護作業區再行救護。
    2.事故現場若空間有限、燃料洩漏、交通阻塞、群眾圍觀等致妨礙救
      護活動進行、或有發生二次危害之虞時,速與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聯
      繫,通知警察及其他支援到場。
    3.現場如有多數或大量傷患,建立初期檢傷分類,並通報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連結、啟動大量傷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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