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返隊之作為
    1.救護車、器材、服裝等依規範消毒、清潔。
    2.補充救護車內器材及其內容物、耗材等。
    3.救護活動紀錄,除須登載救護紀錄表外,處理過程中遇有必要、特
      殊、或共同協勤間須協調事項等,得向大隊部、局本部陳報或口頭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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