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附則 交通道路事故現場常需機關共同處理或跨機關間協調,為能促進效能 ,平時宜多方參研相關規範,如內政部、交通部、衛生署會銜發布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內政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之「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警政署之「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等,先為整備,俾於現場快速協調配當各項資源 與流程,共同協力安全快速救護傷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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