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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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次長擔任;三人
    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行政院災害防救辦
    公室主任及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內政部(資訊中心
    )、交通部、經濟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
    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指
    派業務主管以上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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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3/25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並調整順序,原行政
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修正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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