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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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設備維護保養:
(一)本中心及本署預防調查組每季應測試各項系統,並清查耗材備品。
(二)本中心應委託廠商維護保養消防安全設備教室之設備。
(三)教室設備使用或測試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水系統滅火設備教室:所有消防幫浦、空氣壓縮機等電源應關閉
        ,各模擬盤電源應關閉,各開關及閥件應復歸定位。
      2.化學暨氣體滅火設備教室:各氣體滅火系統之啟動開關應拆離或
        隔離,各模擬盤電源應關閉,各開關及閥件應復歸定位。
      3.警報暨避難逃生設備教室:各受信總機、模擬盤、控制盤、電腦
        等電源應關閉,各開關及閥件應復歸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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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4
配合本署組織改造,現行火災預防組改制為預防調查組,爰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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