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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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一)非經本中心許可,不得擅入教室。
(二)教室財產登記及管理,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每年度維護保養後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之規定於財產登記
        清冊註記。
      2.新添購之設備(耗材除外)均應編入財產登記清冊管理。
(三)申請單位使用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者,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並立即處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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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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