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助袋審核認可須知 (101/10/31 公發布)
2
貳、申請救助袋審核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提出: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工廠登記(進口品免備)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
    完稅證明影本;進口品並應檢附代理銷售證明或其他授權證明文件。
三、各項器材、設備或構件之設計詳圖及說明資料(包括產品型錄、使用
    手冊、正、背、側面照片等)。
四、維護保養手冊及施工安全規範。
五、第三公證機構之測試報告(國外進口者,應附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
    進口報單暨當地之相關法規或檢測基準及測試報告)。
六、第三公證機構會同申請人在廠內試驗者,該廠之試驗儀器經中華民國
    實驗室認證體系認證,或領有正字標記或經國際標準組織(ISO) 認
    證文件。
七、所附國外第三公證機構出具之測試報告,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
    經當地法院或公證公司認證。
    前項規定之第三公證機構測試標準得引用本須知參、測試項目內容進
    行測試,出具測試報告。
八、文件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