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12/06
一、按滅火器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二(一)用語定義 1、滅火器規定
:「指使用水或其他滅火劑驅動噴射壓力,進行滅火用之器具,且由人力操作者
。但以固定狀態使用及噴霧式簡易滅火器,不適用之。」明定噴霧式簡易滅火器
非屬應實施認可之滅火器範圍。為利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查核管理,
爰修正現行第一款規定,增訂噴霧式簡易滅火器非屬應實施認可之滅火器範圍,
俾明確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目,現行序文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現行第二款未修正。
二、參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九七八所定噴霧式迷你型滅火器之適用範圍
,增訂第二項噴霧式簡易滅火器之定義。
- 101/11/09
二、另耐熱電線電纜及耐燃電纜因產品係整捆量產,性質特殊,符合消防法第十二條
第二項但書規定,得不依序實施型式及個別認可,逕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
實施辦法實施型式認可及定期工廠檢查抽樣試驗進行監督管控,以確保產品之品
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