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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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為利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人命救助、控制火勢及阻
      卻延燒,確保救災人員行動安全,防止災情擴大,特訂定本指導原
      則。
(二)於本指導原則所訂標準作業程序無法涵蓋之特殊情況(非正常環境
      )下,現場指揮官應發揮其專業判斷,綜整人、事、時、地、物之
      整體情況,作最適切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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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3/10/01
1.文字修正,理由如名稱修正說明。
2.參考美國波士頓消防局標準作業程序(第 53 號)涉及危害性化學物質之火災、洩
  漏或其他緊急事故處理,第一段:「在特殊情況(非正常環境)標準作業程序無法
  涵蓋的情況下,現場指揮官應發揮其專業判斷,作最適切之處置。」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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