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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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動時及出動途中
(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可聯繫環境事故諮
      詢監控中心、內政部消防署聘任之諮詢專家等相關單位提供諮詢,
      並協助查詢相關圖資,提供現場指揮官預作處置。
(二)指揮中心、分隊值班人員可透過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查詢系統、
      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 危害數據資料查詢系統、安全資料表
      (SDS) 、緊急應變指南等查詢致災物搶救相關資料,並通報救災
      人員,作為搶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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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08/07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更名,將「毒災應變諮詢中心」修正為「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
心」,另刪除及修正英文文字。
103/10/01
1.將現行規定分列二款,為強化情資蒐整,第一款增列本署聘任諮詢專家提供諮詢、
  協助查詢相關圖資等作為,提供現場指揮官預作處置。
2.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危害物質資訊查詢系統,更名為「危害數據資料」查詢系統;
  「物質安全資料表」名稱修正為「安全資料表」,俾符合勞動部之規定。
3.勞動部危害化學物質一致性資訊應用平臺因系統網路流量限制因素,不開放各消防
  機關使用,爰刪除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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