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08/07
一、為配合本部消防署增訂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草案修正文字,爰修正第一款第二
目之文字。
二、第一款第四目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考 NFPA 1500(消防部門職業安全與健康計畫標準)及「搶救化學工廠火災安
全指導原則」新增第二款第二目至第五目內容文字,並調整項次,對於現場救災
環境若有危險之虞,得採取適當之作為,並以救災人員自身安全及風險考量為優
先。
- 103/10/01
1.第一款第一目增列不明狀況時之危害辨識。
2.「危害物質」修正為「危害性化學品」;「物質安全資料表」修正為「安全資料表
」。
3.第二款依救災時序調整目次順序(1.進入災害現場→2.部署→3.行動考量)。
4.現行第二款第三目參考緊急應變指南修正「可能危險」為「潛在危害」,並增列「
未確認或不明物質具可燃性者,嚴禁所有引火源」,移列至第一目,現行第一目、
第二目順移。
5.救災初期交通管制甚為重要,另疏散管制亦須仰賴轄區公所、村(里)長、幹事協
助警察、消防等單位協同執行,第三款第一目爰增列前開單位。
6.初期管制區域以參考緊急應變指南為原則之情形多為初期無可供判斷的致災物資訊
或偵檢儀器數據資料,第三款第二目爰新增相關文字。另衡酌事故現場語意較為抽
象,爰增列「建物特性、高度、街區等」可供指揮官判斷之參考指標。
7.第三款第三目有關冷暖熱區劃設得視災情之必要性區分,爰修正相關文字。
8.第四款文字修正,專業人員增列管線類。
9.第五款增列偵檢人力,並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