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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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災害現場搶救標準作業程序(H.A.Z.M.A.T.)
(一)危害辨識(Hazard identification)
      1.一般危害辨識
     (1)視現場狀況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並確認災害現況,包括:致災
          物種類、數量、特性、洩漏或燃燒情形、死傷人數等。
     (2)於不明狀況時,保持適當安全距離,注意洩漏徵兆(異音、異
          色、異味),並請求主管機關、致災物偵檢單位、事業單位及
          業者到場,以確認致災物潛在危害等資訊。
      2.涉及化學物質運作之工廠、作業場所之危害辨識
     (1)注意儲槽周圍告示板上所載資訊及容器上貼附之危害標示。
     (2)為搶救工廠火災,得命工廠管理權人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
          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安全資料表等搶救必要資訊,並指派專
          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3.裝載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運輸途中之危害辨識
     (1)注意車身或容器上貼附之危險物品運輸標示。
     (2)向司機或押運人員索取危險物品通行證或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
          畫及安全資料表。
     (3)向運輸公司或高速公路、公路或鐵路管理機關查詢危險物品資
          訊。
      4.現場救災人員於參考、使用上述相關資訊時,應持質疑保留之態
        度,除檢視標示事項外,並應注意其他佐證資料。
(二)行動方案(Action plan)
      1.危害性化學品災害處理過程,處理「對」比處理「快」重要。
      2.部署時以人員安全為首要考量、以人命救助、控制火勢及阻卻延
        燒為原則,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3.現場救災人員需先確認本身之安全,如無適當安全之個人防護裝
        備器材,不得貿然進入現場救災,且不採取任何超出自身訓練範
        圍之行動。
      4.現場無人命傷亡之虞或搶救資訊不明之情況,不應冒險救災,即
        使有人命傷亡之虞,現場救災人員應優先著重自身安全及救災團
        隊風險考量。
      5.指揮官應評估現場搶救安全,對任何不安全救災環境或危險狀況
        惡化時,救災人員應先行撤離並進行初步管制,通報現場狀況,
        請求相關主管機關支援應變單位人員及裝備器材;於衡量全盤狀
        況後,再依現場可用資源,規劃具體行動方案,據以實施。
      6.選擇由上風處及適當位置集結接近,進入災害現場前,並應瞭解
        所面對之潛在危害;未確認或不明物質具可燃性者,嚴禁所有引
        火源。
(三)區域管制(Zoning)
      1.迅速劃定初期管制區域,並請警察單位進行交通管制,必要時由
        鄉(鎮、市、區)公所、村(里)長、幹事協助警察、消防等單
        位疏散管制區域內之人車,以降低危害性化學品對民眾及搶救人
        員之危害。
      2.初期無可供判斷之致災物資訊或偵檢儀器數據資料時,初期管制
        區域得參考緊急應變指南,或由指揮搶救人員衡酌事故現場建物
        特性、高度、街區等可能影響範圍、程度及是否可及時疏散、撤
        離等因素決定管制範圍之大小,並視風向及災情發展適時調整之
        。
      3.管制區域得視災害情況,劃分如下:
     (1)熱區(又稱污染區或禁區,一般以紅色標示):為事故地點周
          圍可能遭受污染之區域。
     (2)暖區(又稱影響區或除污區,一般以黃色標示):為熱區與冷
          區間緩衝區域,主要功用為除污。
     (3)冷區(又稱安全區或支援區,一般以綠色標示):為未受污染
          或已除污之區域。
      4.指揮站應設於冷區及上風位置;民眾、記者則在冷區之外。
      5.對於出入管制區之搶救人員應記錄管制,並禁止未著適當防護裝
        備之人員出入管制區域。
(四)建立管理系統(Managing the incident)
      1.為使現場搶救各項任務能各司其職、有條不紊,必需建立指揮管
        理系統。
      2.初期現場應變指揮官原則由最先抵達事故現場之救災人員擔任,
        若為消防人員,則由消防分(小)隊長,或由消防局指定人員擔
        任;俟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派人員到場後,指揮
        權隨即轉移,並配合後續應變任務。
      3.如有環保、勞工安全、工業安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管線等專
        業人員到場,原則上現場由專業人員提出搶救腹案、搶救人員於
        裝備、器材、訓練許可之情形下,配合搶救。
(五)請求支援(Assistance)
      遇有較大規模危害性化學品災害,且搶救超出當地消防單位能力者
      ,得向相關單位請求支援。請求支援項目包括搶救及偵檢人力、裝
      備、相關學者、專家、技術、資訊等。
(六)善後處理(Termination)
      1.搶救過程中,如被救出人員送醫,或搶救人員因故須離開熱區、
        暖區時,應執行除污程序。
      2.配合主管機關全面檢視災害現場,確認無人員待救及火勢完全撲
        滅。
      3.為避免消防車輛及救災設備二次污染,有污染疑慮時,應於離開
        現場前進行除污。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7/08/07
一、為配合本部消防署增訂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草案修正文字,爰修正第一款第二
    目之文字。
二、第一款第四目酌作文字修正。
三、參考 NFPA 1500(消防部門職業安全與健康計畫標準)及「搶救化學工廠火災安
    全指導原則」新增第二款第二目至第五目內容文字,並調整項次,對於現場救災
    環境若有危險之虞,得採取適當之作為,並以救災人員自身安全及風險考量為優
    先。
103/10/01
1.第一款第一目增列不明狀況時之危害辨識。
2.「危害物質」修正為「危害性化學品」;「物質安全資料表」修正為「安全資料表
  」。
3.第二款依救災時序調整目次順序(1.進入災害現場→2.部署→3.行動考量)。
4.現行第二款第三目參考緊急應變指南修正「可能危險」為「潛在危害」,並增列「
  未確認或不明物質具可燃性者,嚴禁所有引火源」,移列至第一目,現行第一目、
  第二目順移。
5.救災初期交通管制甚為重要,另疏散管制亦須仰賴轄區公所、村(里)長、幹事協
  助警察、消防等單位協同執行,第三款第一目爰增列前開單位。
6.初期管制區域以參考緊急應變指南為原則之情形多為初期無可供判斷的致災物資訊
  或偵檢儀器數據資料,第三款第二目爰新增相關文字。另衡酌事故現場語意較為抽
  象,爰增列「建物特性、高度、街區等」可供指揮官判斷之參考指標。
7.第三款第三目有關冷暖熱區劃設得視災情之必要性區分,爰修正相關文字。
8.第四款文字修正,專業人員增列管線類。
9.第五款增列偵檢人力,並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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