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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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註
(一)「危害性化學品災害」定義:係指危害性化學品因意外致引起之火
      災、爆炸、洩漏、人員中毒、受困等事故。
(二)「危害性化學品」定義: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二條所定
      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者。
(三)針對疑似核生化恐怖攻擊事件初期處置,原則得參考上揭作業程序
      ,惟仍應視個案狀況,配合主管機關或專業單位之決策指導,始進
      行相關處置。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3/10/01
1.文字修正,理由如名稱修正說明。
2.配合 103  年 6  月 27 日修正發布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二條對危害
  性化學品之定義,修正第二款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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