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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信號裝置之功能修正其用語。
二、增訂有效亮燈時間及有效閃滅動作時間之用語定義,俾資明確。
一、為使引導燈具外殼耐燃之認定標準明確,確保品質,爰參酌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
可基準規定以及相關國際法規,增訂壹、三、(一)、2 之外殼材料之試驗標準
,俾資明確。
二、配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 155 條規定,並
參酌日本 JIL5502 誘導燈器具及避難引導系統用裝置技術基準規定 16. 放電
機準電壓之規定,於壹、三、(一)、16 明訂有效亮燈時間及各試驗量測時間
之規定。
三、為避免引導燈具干擾或影響緊急廣播設備之語音撥放,參照內政部 104 年 9
月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 7 決議,於壹、三、(一)、26 增訂「
引導燈具具音聲引導功能者,該燈具應設有能停止其音聲引導功能之裝置。」原
壹、三、(一)、26 配合調整序次。
四、鑑於現今建築物多趨密集化、大型化、裝潢複雜、配電線路多,發生火災時常有
濃煙遮蔽或電力中斷之疑慮,為提升避難路徑及出口於黑暗中之能見度,俾於緊
急狀況下順利引導避難逃生,有必要提升標示面之平均亮度,並配合設置標準第
146 條之 1 有關引導燈具之分級,爰參酌日本 JIL5502 誘導燈器具及避難引
導系統用裝置技術基準規定,於壹、三、(二)之表 2 明訂引導燈具之分級及
其標示面之平均亮度範圍規定。另基於節能及場所特性考量,上開設置標準第 1
46 條之 7 業訂明得於平時減光或消燈。
修正理由同壹、三、(一)、2 之修正說明。
修正理由同壹、三、(一)、16 之修正說明。
配合壹、三、(一)、16 之修正,整併壹、十一、(五)及(六)。
由於地面嵌入型閃爍行走用器具非屬出口標示燈或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範疇,爰予刪除
。
參酌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規定,標示內容增訂廠商名稱(或廠牌、商標)、有
效亮燈時間,俾資識別。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規定,針對新技術開發之引導燈具,引用與本基
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者,得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不
受本基準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