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3
、個別認可作業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9/02
按型式申請時係採全項試驗進行,為符全項試驗之精神,個別認可之分項試驗之樣品
應由一般試驗之樣品中抽出,爰刪除參、三、(三)。

一、為確保引導燈具電池之性能,個別認可仍需檢視自動充放電功能是否正常,爰修
    正參、四、(一)表 6  之規定。
二、引導燈具進行充放電試驗程序時,為使個別認可有效率進行並同時兼顧性能測試
    ,其電池種類為鉛酸電池之試驗程序僅進行壹、九、(一)、 1、(1) 及( 2
    )之規定。

參照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第五條之附表「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規定,修
正免會同試驗之時間規定,俾使認可基準之體例一致。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