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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更明確辨識申請人所使用之光源種類,爰修正型式區分項目 2 之規定。
二、增訂列型式區分項目 5 有效亮燈時間之規定,其修正理由同壹、三、(一)、
16. 說明。
三、修正型式變更之燈具級數,其理由同壹、三、(二)表 2 之修正說明。
四、在不影響性能之前提下,有限度放寬輕微變更之條件,爰修正輕微變更之項目 3
及項目 4 之規定。
五、配合引導燈具連動控制盤納入火警受信總機基準,並且該設備應與引導燈具型號
綁定,爰增訂輕微變更項目 5。
一、於附錄 2- 表 2 增訂緊急電源有效閃滅動作時間,其修正理由同壹、三、(一
)之修正說明二。
二、燈泡額定消耗電力倘無性能相關證明文件,易有審查漏洞,為完備審查事宜,避
免遺漏,爰增訂附錄二、三、(三)、 1,要求申請人應提供燈泡光源規格書或
測試報告。
三、為確認燈泡能達到指定額定壽命 100 小時以上,爰於附錄二、三、(三)、2
增訂相關試驗程序。
四、修正附錄二、三、(四)、1 及 2 之用語,理由同壹、二、(六)之修正說明
。
五、修正附錄二、三、(四)、3 之緊急電源容量應能有效閃滅動作時間,並增訂放
電電壓測定時間及其電壓測試方法規定,其理由同壹、九、(一)之修正說明。
六、參考日本照明器具工業會誘導燈器具及避難引導系統用裝置試驗細則,於修正附
錄二、三、(四)、 4、(3) 、a 明訂輸入能量之確認公式。
一、參考日本 JIL5502 誘導燈器具及避難引導系統用裝置技術基準規定,引導燈具
之音聲功能應能動作 60 分鐘以上,爰修正附錄2-表 6 規定。
二、修正附錄二、四、(二)、2~4 之用語,理由同壹、二、(六)之修正說明。
三、參考日本 JIL5502 誘導燈器具及避難引導系統用裝置技術基準規定,增訂附錄
二、四、(二)、5 引導燈具連動控制盤之緊急電源容量應能動作 60 分鐘以上
之規定。
依認可試驗實務,須復歸為正常點燈狀態之情況除回路斷路或短路之外,尚有接收到
動作信號時及因停電而切換至緊急電源供電時,爰修正引導燈具復歸時機,俾資明確
。
由於現行引導燈具用信號裝置尚未納入引導燈具認可,實務上易產生裝配亂象情形,
例如具附加功能引導燈具搭配之信號裝置與原型式認可申請中使用說明書所載型號不
同或現場直接將具附加功能之引導燈具裝配至火警受信總機等,皆會造成既有火警警
報系統之超載及紊亂。另因引導燈具用信號裝置之設備類型、架構、功能與火警受信
總機較為相近,為確保該設備品質及功能,爰刪除附錄五,移列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
準,其名稱並修正為引導燈具用連動控制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