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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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幹部之職責:
(一)管理幹部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對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
(二)服勤時間內應隨時巡察並執行下列事項:
      1.瞭解所屬小組役男服勤情形。
      2.實施服裝儀容檢查。
      3.禁止役男從事與工作無關之事務。
      4.查察有無役男不假外出。
(三)退勤後配合住宿處所生活管理規定,督導役男遵守,並查察有無役
      男在外兼職者。
(四)役男集會活動及臨時勤務之集合及管理。
(五)轉知本署相關規定或通知辦理申請事項。
(六)督導役男遵守替代役管理相關法令及指定住宿處所等規定。
(七)協助役男熟悉服勤事項。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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