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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第
一項規定,登錄機構依其認可業務類別分為機械類及電氣類,並由內政部分別辦
理上開二類登錄機構之審查及發證。內政部為審查申請機構執行認可業務專業及
技術能力,除書面審查申請機構檢附之必要文件資料外,亦須至申請機構辦理實
地評鑑,查核書面所提辦理認可之軟、硬體設施,並逐一檢視其人力配置、試驗
設備、試驗室管理、試驗人員操作等,是否與該機構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與
計畫書等相符,爰第一項明定申請登錄者應依機械類或電氣類認可業務類別分別
申請,每件繳納書面審查費及實地評鑑費金額。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登錄機構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展延登錄證書有效期間或申請於登錄證書增列認可品目者,每件應繳納之書面審
查費及實地評鑑費金額。
三、第四項明定申請機構於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或申請案經書面審查駁回而未辦理實
地評鑑者,退還實地評鑑費。另申請者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經審查需再次辦理
實地評鑑者,申請人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俾符使用者付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