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一、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第 一項明定申請核發、換發登錄證書,或登錄證書污損、滅失時申請補發者,每張 應繳納證書費金額。 二、第二項明定退還證書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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