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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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12/24
一、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第
    一項明定申請核發、換發登錄證書,或登錄證書污損、滅失時申請補發者,每張
    應繳納證書費金額。
二、第二項明定退還證書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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