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內政部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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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12/24
依據規費法第七條但書之規定,明定符合免收取規費之情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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