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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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工作整備及管理:
一、各消防局(隊)平時應針對轄內水域,研析溺水事件原因,並訂定各
    種具體可行的搶救腹案,供所屬救災同仁參考,並藉由定期實施救生
    、救溺演(訓)練,使值勤人員更具就生之信心。
二、各消防局(隊)除對於所屬大(中、分)隊救生器材、裝備、人員作
    整備外,並應對於轄內各民間救生、救難團體之救生船挺、裝備、器
    材及人員妥為編組造冊,密切與之協調聯繫,並依地區特性給予定期
    或不定期動員測試,確實建立救生統一指揮調度機制,俾能即時有效
    執行救生任務。
三、各消防局(隊)應協調政府相關機關、民間單位,加強水上安全宣導
    教育、強化危險水域禁制作為,發揮整體力量,藉以減少水難事故發
    生。
四、各消防局(隊)應落實所屬消防人員「水上救生」常年訓練課程,務
    期精進各項救生技能及熟練救生船艇、裝備及器材操作使用,藉以強
    化所屬人員水上救生能力與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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