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裝備器材整備:
一、各消防大(中、分)隊於平時應將救生船艇、裝備、器材清查列管,
隨時保持堪用、立即能用狀態,並放置便於取用地點,俾便能即時出
勤使用。
二、各消防大(中、分)隊對於各項救生船艇、裝備及器材等,應落實平
時保養,出勤前應檢視且使用後應保養,逾使用年限不堪使用應予更
換,以確保救援功效。
三、各消防大(中、分)隊應針對使用動力之船艇、裝備及器材,平時定
期保養試車保持可隨時機動出勤狀態;另救生使用之動力船艇、裝備
及器材,設有油箱配備者其油箱內動力燃油,至少每三個月必須更新
乙次,以免影響使用時的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