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1
十一、女性工友其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得
      於工作時間內哺乳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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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12
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規定修正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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