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2
十二、工友延長工作時間應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或依下列標準加給工
      資: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
        一。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
        之二。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如為國定例假日者,延長工作時間在八小時以內
        (含八小時),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超過
        八小時以上者,超過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非
        國定例假日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二分之一。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時延長工時之工資發給方式,本署前於八十七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簽准在案,爰予配合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