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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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友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
      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
      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
      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
      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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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按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工友請假,各機關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但工友之祖父母及其配偶之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爰依公務
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修正工友每年特別休假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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