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6
十六、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
      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
      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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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修正工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之事由
及日數,理由同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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