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8
十八、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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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修正婚假日數及應請畢之期限,理
由同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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