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 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 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 流產假十四日。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 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 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 畢。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修正產前假、娩假、流產 假及陪產假之日數及應請畢之期限,理由同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