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1
二十一、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者
        ,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上限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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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修正因公受傷請假之相關規定,理
由同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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