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3
二十三、工友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
        續時,服務單位得要求工友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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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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