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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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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手續擅離職守、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
        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並按日扣除餉給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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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12
參酌工友管理要點第十四點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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