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8
二十八、工友在本署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
        ,但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年資銜
        接,具有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各機關相互同意轉僱。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撥繼續僱用。
    (三)在同年度內,普通工友、技術工友相互改僱。
        工友於同年度內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退離或亡故者,均准辦理
        另予考核。考核年資併計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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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參酌工友管理要點第十八點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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