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9
二十九、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其各等分數
        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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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點。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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