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0
三十、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
        餉最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
        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
        者,改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其餘
        類推。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解僱。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
      乙等者,給予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列丁等者,解僱。
      本點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級、技術或專業加級及地域
      加級。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點。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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