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
餉最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
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
者,改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其餘
類推。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三)丙等:不予獎懲。
(四)丁等:解僱。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
乙等者,給予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列丁等者,解僱。
本點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級、技術或專業加級及地域
加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