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2
三十二、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預告工友終止勞動契約:
    (一)因精簡、編併或機關裁撤時。
    (二)業務緊縮。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工友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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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理由同修正規定第一點。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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