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6
三十六、勞動契約終止時,經辦妥離職手續者,應發給工友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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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並無明定服務證明書之格式,另本署現行做法於工友離職時
,係發給離職證明書,應可替代服務證明書,爰依實務做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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