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勞動契約終止時,經辦妥離職手續者,應發給工友離職證明書。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並無明定服務證明書之格式,另本署現行做法於工友離職時 ,係發給離職證明書,應可替代服務證明書,爰依實務做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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