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7
三十七、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
          用法規,轉任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接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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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參酌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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