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 用法規,轉任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接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
參酌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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