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9
三十九、工友退休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退休金,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
        月平均工資為限: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以工友最後在工時之本餉或年
          功餉及本人實物代金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每服務滿半年
          給與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但最高
          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以
          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
          以核准工友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在其適用該法前後
          之全部服務年資十五年以內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畸
          零月數依比例計。超過十五年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
        工友具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服務年資者,前項第二款之服務
        年資,以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計算退休金較優時,得以該款之規定
        計算退休金。但最高總數仍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工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本署應依勞工退休金
        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工友退休金。本署每
        月負擔之工友退休金提繳率為工友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必要時由
        行政院統一調整。工友並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
        另行提繳退休金。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參酌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五點規定,修正退休金基數及金額之計算方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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