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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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工友退休年資之計算,以在本署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具
      有下列未領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
      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服務年資者,得於退休時,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就下列各款年資選擇全數併計或部分併計或不予併計
      ,一經選定即不得變更,並須檢附具結書,於計算年資後,依第三
      十九點規定發給工友退休金:
  (一)曾受僱為各機關(構)編制內工友、工級人員、職員或依各機關
        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者之服務年資。
  (二)曾任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曾任替代役之年資。
  (三)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前,已擔任臨時工友,並於編餘
        工友處理原則所定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期限前,改僱為編
        制內工友,且年資銜接者。
  (四)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
        辦法實施前,已擔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
        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或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以外機關比照上開
        辦法規定約僱之人員,且年資銜接者。但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
        一日以後之年資不予計算。
  (五)曾任應徵召服兵役員工(包含職員及工友)職務輪代人員,且年
        資銜接者。
      臨時人員改僱為工友,年資銜接者,得併計成就工友退休年資要件
      。但不發給工友退休金。
      工友具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年資,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
      後曾服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者;或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一日以後始初任工友者,其曾服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替代役者
      ,得併計成就工友退休年資要件。但不發給工友退休金。
      工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採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
      其相關規定辦理。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一、本點新增。
二、參酌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七點,增訂工友退休年資計算相關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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