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2
四十二、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發給其遺屬職業災害死亡補償。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工友遺屬所領死亡
        補償不須抵充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死亡給付。但本規則或與工友所
        簽訂之勞動契約有特別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之認定、工友遺屬領受
        死亡補償之順序、時效及其他有關事項,除本規則有規定者外,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06/12
參酌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九點規定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