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發給其遺屬職業災害死亡補償。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工友遺屬所領死亡 補償不須抵充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死亡給付。但本規則或與工友所 簽訂之勞動契約有特別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之認定、工友遺屬領受 死亡補償之順序、時效及其他有關事項,除本規則有規定者外,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參酌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九點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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